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定于2019年7月1日起,停用“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划拨土地专用章”和“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专用章”,启用市人民政府批准刻印的“合肥市人民政府划拨土地专用章”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土地出让专用章”。
“合肥市人民政府划拨土地专用章”用于加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颁发的《划拨决定书》,以及划拨用地相关的申报和批准文书等;“合肥市人民政府土地出让专用章”用于加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合同,以及出让土地相关的申报和批准文书等。
“合肥市人民政府划拨土地专用章”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土地出让专用章”启用前已加盖的“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划拨土地专用章”和“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专用章”继续有效,无需更换。
特此公告。
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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