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着力解决残疾人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建立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积极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日前,市民政局印发《合肥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符合条件可申领两项补贴
《办法》明确,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为,具有合肥市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将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中的困难残疾人纳入保障范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是,具有合肥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护理补贴(津贴)。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家庭中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成年重度残疾人,靠父母兄弟姐妹或子女供养的,可单独立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
关于补贴标准,《办法》明确,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一级、二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800元;三级、四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40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有条件的县(市)、区(含开发区,下同)可根据残疾人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分档补贴标准不低于60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
关于申领程序,《办法》规定,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核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残疾人证及复印件,贫困残疾人同时提供困难证明及复印件,个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申请并对身份、残疾等级、困难证明等进行初审。初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7天以上。无异议后报县级残联审核。
县级民政部门将会同县级残联采取书面核查、实地抽查等形式对申报对象按月进行审定。经审定后,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县(市)、区财政部门将资金按月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注明“残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注明“护补”。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划分补贴类别和标准,采取凭据报销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鼓励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安置重度残疾人入住敬老院、老年公寓等服务机构进行集中托养。
《办法》还要求,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建立两项补贴对象档案,做到一人一档。补贴对象死亡或迁出本地的、困难程度变化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及时停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因医学治疗或康复训练后残疾程度减轻达不到重度残疾标准的,及时停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万晓源 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李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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