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5月16日,合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合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目前,市区共建设公共租赁住房9.11万套。下一步,见义勇为人员等住房困难家庭优先保障;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累计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成效市本级财政投资建2.67万套全部交付使用
2015年10月14日,《合肥市市本级财政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施行。在进一步完善合肥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逐步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截至目前,市区共建设公共租赁住房9.11万套,其中市本级财政投资建2.67万套,全部交付使用,分配率已达94%。主要面向市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36万套)、主城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开发园区投资建设和企业自建的6.44万套公租房主要面向园区内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供应。
目前,《办法》的部分条款已经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存在一些问题亟须修订,比如,市区两级工作机制不通畅、对特殊群体精准保障力度不足等。修订后该《办法》名称也将调整为《合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共7章45条,新增5条,修订5条,合并4条。
新增
推行“租补分离”政策鼓励在市场租房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申请家庭可自行选择一种保障方式。推行“租补分离”政策,鼓励申请家庭在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其住房困难。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与本市人才租房补贴及人才公寓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其租金标准按照“分类保障、差别租金”方式,由相关部门制定。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合肥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70%确定,报相关部门备案,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其租赁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开发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
新就业无房职工领取补贴不得超过24个月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分为最低收入、低收入、较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四类,分别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标准的100%、90%、60%和40%,实行梯度补贴。其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补贴标准提高20%。
按照新《办法》,今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应当提供住房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租赁补贴由区(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按季度发放至符合条件家庭的金融账户。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累计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修订见义勇为人员等住房困难家庭优先保障
为体现政府对特殊群体的关心和精准保障,在原《办法》优先安排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对象的基础上,新《办法》增加了“青年教师、青年医生、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标准的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等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定向配租或优先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在进一步规范原《办法》表述的基础上,新《办法》还增加了优化申请审核流程、压缩办事时限,推行“互联网+住房保障”政务服务,依托大数据平台建设,实现住房保障信息与民政、公安、人社、公积金等部门信息的互联互通,方便群众办事,切实提升为民服务水平。
此外,为贯彻国家试点城市要求,新《办法》还明确,“对市本级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行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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