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恋爱期间,男方给女方的银行账户转款45万元,分手时,男方欲追回钱款未果,一纸诉状,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女方告上法庭。近日,合肥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男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7年间,小刚(化名)与小美(化名)建立恋爱关系,小刚觉得小美与自己情投意合,为表达自己想进一步确定这段感情的诚意,私下里去了汽车4S店,支付定金10000元订购了一台车,准备送给小美,并在《交款单》及《订车合同》里均以小美的名义落款署名。
订车后,小刚将《交款单》及《订车合同》送予小美,然而,小美拒绝了买车,提议将购车款拿过来偿还自己一处房产的按揭贷款。小刚觉得只要小美满意,怎么处理这笔款都好,于是,同意小美的建议,将购车款45万元转账给了小美,并且在转账用途里备注说明“借款”。
其后,这一对情侣因感情发生危机而分手,小刚便向小美主张要回这笔45万元的转款,小美认为这笔款项是小刚赠予其的,不愿退回。小刚遂向法院起诉小美,要求其归还借款45万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小刚系依据银行转账凭证备注“借款”主张其与小美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而小美认为转账时备注“借款”是小刚的单方意思表示,其本人并不知情,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已达成了借贷合意。现小刚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然而,小刚无法进一步证明其主张,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小刚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吴慧玲 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李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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