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因感情纠葛引发的故意伤害案,到底是情敌互殴,还是正当防卫呢?今年2月25日,蜀山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经仔细审查,认为其中一名嫌疑人为保护女友,与他人互殴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嫌疑人陈某某和赵某某谈过一段时间恋爱,可是后来分手。2018年6月1日晚,陈某某在前女友赵某某家附近地下车库内,准备找赵某某好好谈谈,再续前缘。可是他却见赵某某与其新男友张某某(嫌疑人)一同驾车返回,情绪激动,上前殴打赵某某。张某某从未见过陈某某,见女友被打,于是上前质问陈某某并制止,陈某某遂转而开始殴打张某某,并用脚踹其腹部,后被张某某用手抱住。陈某某继续用拳头击打张某某头面部,张某某予以反击,双方倒地扭打在一起。这时,陈某某一朋友赶到现场,将二人拉开。可是陈某某起身后,再次冲上去用拳头连续击打张某某头面部,张某某头部流血不止,几乎处于半昏迷状态。
与此同时,赵某某将情况电话告知父亲。赵父得知后,和朋友葛某连忙赶到事发现场查看情况。葛某得知陈某某动手打朋友女儿,出于气愤与之发生口角,并上前动手殴打陈某某,二人再次发生肢体冲突,但很快被赵父等拉开。
后警方将双方带回调查。经鉴定,张某某头部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陈某某鼻骨骨折达到轻伤二级。2018年10月16日,陈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10月18日,张某某、葛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也主动到案。到案后,陈某某近亲属代为赔偿张某某30万元,取得了张某某谅解。陈某某亦出具谅解书,对张某某、葛某行为表示了谅解。
案件移送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在反复审查该案所有事实证据后,可以确定张某某的头部伤情系由陈某某殴打所致,但无法确定陈某某鼻骨骨折,究竟是张某某还是葛某殴打所致,存在争议。陈某某与张某某、葛某都发生了互殴,两人行为均具有导致陈某某鼻骨骨折的可能性,现有证据无法查清具体致伤人是谁,依照疑罪从无的精神,该案也不应让张某某、葛某二人来共同承担陈某某鼻骨骨折的刑事责任,只能均认定为存疑。
那么,张某某的反击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呢?承办检察官梳理全案证据后,发现在张某某和赵某某先后遭到陈某某暴力殴打时,面对陈某某持续的不法侵害,张某某当场使用拳头反击,对侵害人施加相等程度的暴力行为制止不法侵害,最终造成陈某某轻伤二级的结果,张某某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成立正当防卫。且防卫措施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没有给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结果,不存在防卫过当情形,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对其应作绝对不起诉处理。
而葛某到达现场后,与陈某某发生了短暂的肢体冲突,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系葛某的殴打行为导致了陈某某鼻部骨折伤情,葛某是否有犯罪行为,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对葛某应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本案中,陈某某遇事不能冷静处理,进而殴打他人,致1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
2019年2月13日,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一致同意承办人意见。后经检委会讨论决定,对该起案件中张某某、葛某分别作绝对不起诉及存疑不起诉处理,对陈某某提起公诉。后公安机关见张某某行为属正当防卫,主动对其作撤销案件处理。3月20日,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以上人物均化名)刘瑶 黄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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