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控制多家公司,借用企业“外売”形成非法组织,陈某元一伙人多年以来采取“套路贷”与暴力、“软暴力”催债相结合的方式,有组织地实施抢劫、盗窃、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犯罪活动,甚至在被害人自杀后,仍继续向其亲属追逼欠款。4月23日,该团伙32人被合肥蜀山区法院判刑。
法院审理查明,陈某元实际控制多家公司,借用企业“外売”形成非法组织,以被告人陈某元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聂某芬、聂某、李某虎、孙某为骨干成员,被告人王某全、徐某贵等9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任某然、张某婷等12人为一般参加者,另外雇佣了雷某亮等6名被告人从事“套路贷”诈骗犯罪活动,涉案事实百余起,涉案金额600余万元。
2019年4月23日,经蜀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抢劫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元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李某虎等31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至七个月不等刑罚,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其中,6人被判处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春晓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赵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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