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在合肥市一汽车经营公司购买了一辆二手奥迪轿车,发现不妥后委托相关单位进行鉴定。结果发现这是一辆“水泡车”。近日,合肥瑶海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张先生2018年9月到安徽麦卡汽车经营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奥迪Q5二手轿车,并签订了《售车合同》,约定销售价为18.8万元,汽车公司保证车辆无结构性损伤、无泡水、无火烧,并承诺若发现问题将依法赔偿。
办理手续提车后,张先生在用车过程中发现车辆存在多处异常,疑遭水淹事故。同年11月,经某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车辆内存在多处水淹、淤泥、锈蚀痕迹,是“水泡车”。此后,张先生将麦卡汽车公司起诉至瑶海区法院,要求解除 《汽车售车合同》;对方返还购车款18.8万元;赔偿其56.4万元。
麦卡汽车公司辩称,涉案车辆也是公司从他人处购买 (有购买证据),若该车水泡事实成立,应当由原车主承担责任。因此,公司售车时并没有欺诈的故意。
法院认为,虽汽车经营公司出售给张先生的车辆确实是水泡车,但车辆泡水是发生在汽车公司购车前,并无证据证明汽车公司在销售时故意隐瞒,不足以认定汽车公司对张先生构成欺诈。不过,汽车公司出售车辆是水泡车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此外,汽车公司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公司,应当辨别出所售的车辆是否具有“水泡车”的情形,但该公司在从第三方购买车辆时未对实际情况进行检测,使交付的车辆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造成了张先生一定的损失。麦卡汽车公司应就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近日,瑶海区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 《汽车售车合同》;麦卡汽车经营公司返还购车款18.8万元、支付鉴定费5000元,赔偿张先生10万元;张先生返还奥迪Q5轿车一辆。(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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