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近日,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合肥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服务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今后,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有望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挂牌利率结息,而且在资金转入托管账户的同时就要审核贷款资格,避免卖方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在买卖二手房中,买卖双方为保证交易资金安全,将购房资金转入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银行的专用账户,并在完成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后,由托管银行将购房资金划转给卖方。2005年10月,合肥市房产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存量房资金托管工作。
新《办法》一旦施行,今后,托管资金在托管账户滞留期间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挂牌利率结息,利息和本金一并划转。记者按照首付100万托管100万资金4个月,活期储蓄年利率0.35%计算,利息为1166.67元。
按照新《办法》,买方将托管协议约定的托管资金转入托管账户时,需办理存量房按揭贷款的,贷款银行应当同时审核贷款资格;贷款银行和托管银行不一致的,托管银行应当了解贷款审批情况。
合肥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存量房交易管理科科长胡学东表示,现有资金托管模式一方面容易产生阴阳合同,扰乱市场(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贷款时提高交易价格,报税合同时拉低交易价格);另一方面贷款审核步骤后置,形成交易风险(转移登记完成后再进行贷款资格审核,卖方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目前模式的托管账户主体是政府部门,社会对托管账户关注度一直很高,长期以来托管资金利息归属问题未于明确,成为资金托管工作中的顽疾”,胡学东表示,根据新《办法》,未来,托管银行违反规定,造成买卖双方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在协助办理资金托管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取消网签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晨报记者 余佼佼
晨报制图 李绍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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