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翻译作品著作权引发涉外诉讼,科大讯飞为商标维权,江淮汽车新车标惹纠纷……3月21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2018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其中有三起案件备受公众关注。
翻译梭罗著作引发著作权纠纷
2005 年 6 月,江某与上海六点文化传播有限 公司,就美国作家梭罗所著《种子的信仰》一书签 订《委托翻译合同》,2008 年 4 月,双方终止该合 同。2013 年 9 月,江某与人民东方出版社传播有 限公司就该书签订《委托翻译合同》,至诉讼时该 书尚未出版。2005 年 6 月,孙某与北京正源同人 图书销售有限公司就该书签订《翻译合同》,2005 年 9 月,北京正源同人图书销售有限公司与燕山 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双方就孙某翻译的 《种子的信念》图书出版发行事宜进行约定。 2005 年 12 月,孙某翻译的《种子的信念》一书出 版。江某看到孙某翻译出版的《种子的信念》一 书,认为其中存在大量与自己译稿相同或类似文 字,甚至沿袭其书稿中许多错误,于是起诉至合 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对比,案涉两部作品在部分段落或字句上有多处相同或者 相似之处,但是江某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孙某接 触过其译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江某的诉 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两名当事人为了《种子的信念》译 书之争,前后历经十余年。因孙某已定居瑞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首次利用远 程开庭系统审理这起涉外侵害翻译作品著作权 纠纷案件,实现在中国和瑞士两地远程视频庭 审。该案中,翻译作品因限于原著的文字表达以 及逻辑结构等,译者难以进行个性化的发挥,呈 现出来的翻译作品也难有截然不同的差别。法 院首先剔除在先作品中的思想成分,再剔除表达 成分中的公共素材、必要表达等非独创性表达成 分,进而对相似的独创性表达成分是否足以构成 实质性相似进行判断,因此认定不构成侵权。
科大讯飞遭遇“傍名牌”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科大讯飞公 司)作为安徽省知名的科创企业,在行业内有较高 的知名度,多次荣获国家级科技奖项,拥有“科大 讯飞Iflytek”文字注册商标、是“讯飞”文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2018 年 3 月,科大讯飞公司在百度 搜索“讯飞云”时,发现吉林省辰迅网络科技有限 公司(简称吉林辰迅公司)擅自使用了与其注册 商标相近似的文字作为其产品名称,并在网站醒 目位置使用“讯飞互联”等字样,易使公众对产品 来源产生误认。
科大讯飞公司起诉吉林辰迅公司商标侵权,经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调解结案。 法官释法:该案一方当事人远在吉林省,为 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使得合法权利尽早实现并 得到法律保护,庭前承办法官多次运用电话、远 程视频系统,组织双方梳理案件事实,双方就调 解内容达成一致后,在远程视频调解室当场制作 调解协议,通过远程视频调解系统传输给吉林辰 迅公司,吉林辰迅公司即刻打印盖章邮寄回法 院。该案另一方当事人是省内著名科创企业,在 立案后仅在远程调解时到庭两次,案件即得到圆
满处理,充分体现了高效优质的司法保障。
江淮汽车新车标之争
王某是汽车造型的爱好者,设计了两个 logo 图案。2007 年,王某到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淮汽车公司)处,向江淮汽车公司 工作人员出示了印有 logo 图案的 A4 纸设计图。 2013 年,江淮汽车公司委托其公司的意大利设计 中心,设计了新车标,并且在 2014 年北京国际车 展上展出的 SC-9 概念车上使用了该新车标。王 某认为该新车标与其设计图案相似,侵犯其著作 权,为此提起诉讼,要求江淮汽车公司立即停止 侵权行为,销毁被诉侵权产品的宣传和车标,并 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其经济损失50 万元。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江淮汽车公司与王某就汽车车标这一题材分别创 作出不相同的作品,均系独立完成并具有独创性,应当认定各自的作品均享有著作权,驳回其诉请。 法官释法:江淮汽车公司涉案的车标与王某的作品有一定的相似性,江淮汽车公司、王某分别就 作品创作来源进行了说明,但江淮汽车公司的设计 有在先注册商标及由其设计中心独立、自主设计等 证据予以证明。故两者均系独立完成并具有独创 性,各自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该案意在鼓励独创精 神,既引导企业提升著作权保护意识,同时也引导 著作权人合理行使诉权,为著作权行使划定边界。
(王颖 记者 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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