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陆杨
家住合肥市新站区某小区的杨老太今年88岁,早年育有两个儿子的她,如今却在为养老而发愁。原来,自己从20多年前就住在大儿子许大(化名)家,而小儿子许二(化名)如今以此为由拒绝赡养她。
近日,杨老太的孙子、许大的儿子许先生找到本报记者介绍说,他的奶奶的确在自己家住了20多年,也一手把自己带大,但如今奶奶年事已高,身体很差,需要有人专门照顾,自己家负担起来略显吃力。
“我爸妈也60多岁了,身体不好,加上我还有弟弟妹妹尚未结婚,他们的压力也很大。 ”许先生表示,为此父亲多年前就找到二叔,希望二叔能共同赡养母亲,哪怕拿出点钱也行,但二叔一直不愿配合。
据许先生介绍,二叔不配合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奶奶一直住在自己家。 “二叔认为,奶奶这么多年一直在帮我家干事情、带孩子,所以也应该由我家养老送终。 ”
3月7日,记者联系上了许二。得知记者采访此事时,许二较为排斥。他直言,这是家务事,不需要外人来过问。他同时告诉记者,自己家条件也很差,妻子患病需要常年吃药,家中孩子也尚未成家。
此外,许二表示,母亲偏袒大哥,“这么多年,也没到我家来洗过一个碗,干过一件事,却把老大家孩子带大。 ”许二还强调,自己已经说过,“我承诺放弃继承母亲遗产,因此,可以不赡养母亲。 ”
得知许二的态度后,许先生颇为无奈地表示,奶奶根本没有什么遗产,二叔这样做实属推卸责任。许先生表示,他将会去社居委汇报此事,由社居委出面调解,“实在不行,只能打官司了。 ”
就这一事件,记者昨日上午也联系了本报法律顾问、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的韩宝律师。韩宝指出,赡养老人是义务,继承遗产是权利,“权利可以放弃,而义务不能因此消失。 ”
韩宝表示,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此外,韩宝指出,继承人事先声明放弃遗产继承的,对放弃继承财产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放弃继承财产需要在继承开始后,即老人去世后方可做出。在实践中,有些子女,为避免负担赡养费,会做出事先明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这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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