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土地收购标准补偿太低,让一些单位不愿申请政府收购土地,这种现象今后有望改变。3月11日,记者从市法制办了解到,《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意见,土地补偿标准成为修改的核心内容之一。
2008年7月1日,《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正式施行。《办法》的实施,对完善合肥市土地储备制度、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政府调控土地市场能力、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条件等均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国家相关政策调整,以及合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土地储备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原《办法》亟须修改。例如,原《办法》中仅规定了收购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而对收购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如何确定补偿费用,均未予以明确;补偿标准偏低也是突出问题,导致与被收购单位的期望值相差甚远,申请由政府收购土地的积极性不高。
在《征求意见稿》中,修改的内容主要涉及:土地储备规划、土地储备计划、土地预收购、城市改造项目、收购补偿标准、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等方面内容。在收购补偿标准上,《征求意见稿》完善了补偿费确定范围,规定的土地收购补偿费的确定情形包括:收购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含开发区)、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及其他特殊类型项目等,基本涵盖了目前合肥土地收购的全部种类。
同时,提高了存量土地补偿标准。为提高用地单位土地收储积极性,合理分配土地收益,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在借鉴其他城市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提高了存量土地收购补偿标准,规定标准计算的平均收购补偿费约171万元/亩,占出让成交价格的比例约20%。
(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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