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22日,经合肥市高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高新区法院就被告人许某、王某涉嫌侵犯著作权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
该起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件,备受社会关注,曾入选2018年度全国“扫黄打非”十大案件。
2017年12月6日,专注于提供互联网数字阅读服务,并已在上海主板挂牌上市的互联网文化企业——W公司的法务总监,到合肥高新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报案,称发现合肥酷啋咪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略称“酷啋咪公司”)将W公司独家享有著作权的书籍大量投放在该公司的几个网站上,供网民免费点击下载阅读,并在阅读界面投放广告盈利。初步统计,W公司被侵权的书籍高达854部(虎踞阁649部,小小书屋205部),总点击量高达80万次以上,给W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12月7日,高新分局立案侦查,由此,一个通过网络侵犯著作权的案件浮出水面。
11月5日,涉嫌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被告人许某及王某,被合肥市高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为牟利开发盗版网站采集热门小说
2014年5月,曾在多家网络公司搞技术工作的许某,见一些人搞盗版网站赚了钱,便也跃跃欲试地学做盗版网站。最初,他尝试着搞了一个小小书屋小说网,租了一台服务器,然后在百度上搜不要钱的文章,用采集器复制下来,放到自己的小小书屋网站上。大约复制了二三千本文字作品,主要为了吸收广告。一年下来,他利用这个小说网站,挣了5万元。高兴之余,他便想着扩大规模,随即于2015年夏天成立了酷啋咪公司,并招聘了王某。王某是许某招聘的第一名员工,后来在该公司不仅从事编辑工作,还兼职发工资和行政工作。此后,许某又陆续开发了263ZW,虎踞阁、166ZW、263xs网,211zw网等网站,并于2016年、2017年聘用了郭某等八人,在公司分别负责编辑、技术等工作。编辑人员的日常工作就是使用软件和采集箱从互联网上复制网上发布的文章文档,上传到许某开发的网站上,供网民浏览,以增加网站热度,吸引广告商投资,以此获利。
网站的点击率越高,挣的广告费用越多,编辑等的工资也越高。
在“酷啋咪”公司的网站上,网站规划中写得很清楚:“酷啋咪不仅是高品质小说的供应商,我们更有丰富的网站设计经验,为读者提供全方位的视觉体验。根据您独一无二的阅读爱好,我们将提供特色的阅读环境。”但是读者在优哉游哉免费阅读的同时,怎会想到“酷啋咪”供应的这些高品质文字作品,从未得到过作者授权,严重侵犯了著作权。
遭侵权享有著作权作品被复制
在公司里许某是总负责,平时他主要通过网络来分析小说的风向,哪些是近期热门小说,有多少读者,哪些小说是受读者欢迎的等等,然后上网搜索新书,搜到后将书单记下来发到日排里。编辑按照日排的任务表,通过软件和采集箱来更新小说,采集复制数据,然后通过网站后台,上传到网站上。技术员主要负责数据分析的工作,对比自己公司网站和其他网站的新东西,然后将结果给编辑,让编辑来更新新的章节。
由于正版的网站上浏览文学作品需要付费, 使用抓取器抓取正版网站小说,同样需要按照该网站的规定注册账号,充钱后方能看更新的书,方能通过抓取器抓取文章。而盗版的网站则不需要充值付费,不需要注册和充值,直接可以阅读和抓取,点击量也会由此增多。点击量多了,浏览的网民多了,也就更容易吸引广告了,这也就是许某开发盗版小说网站的动机:通过这些窃取的热门小说类文学作品吸引读者增加点击量,由此吸引广告达到赚钱的目的。
许某的侵权,严重侵害了一些相关正版网站的利益,如W公司。该公司通过签约作者、平台合作等方式聚集了大量优秀文学作品,为广大互联网用户提供付费阅读服务。W公司被侵权的854部文字作品的版权都在有效期内,都是独家授权给W公司的。而W公司APP是图书付费阅读的手机软件,客户下载到手机上免费注册成会员,如果想看文字作品就要付费购买。图书只能在W公司APP的书架功能中看,如果分享给别人,别人也必须下载W公司APP软件注册会员交费才能阅读。W公司买断了作者的文字作品,或者按照读者付费来和作者分成,可是许某的酷啋咪公司的侵权,直接导致W公司阅读者大量流失,给W公司与作者带去巨大损失。
为了保障公司和作者利益,每月W公司会在互联网上进行3次左右网络析,防止自己公司的文章被他人侵犯。但是防不胜防,在许某的盗版网站采集复制他人5026650份文字作品中,W公司遭侵犯的、享有独家著作权文章就达1616份。
许某将这些文字作品复制至其个人运营的盗版网站中供读者免费阅读以此增加流量(读者数),后通过吸引有关广告联盟单位在其盗版网站上投放宣传广告获利(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利用广告从有关广告联盟获利约750余万元)。许某的盗版网站吸收会员共计32万余人,被侵权文章总点击量17.896亿次。
严审查 以充分证据提起公诉
2018年7月12日,许某等侵犯著作权案被移送合肥市高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许某一案不仅是高新区院办理的安徽省首例数额巨大的侵犯著作权案件,而且具有作案时间长、犯罪情节严重、作案手法隐蔽等特点。从2014年5月至2018年年初被查获,该案被告人侵犯著作权的时间跨度长达近4年;《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违法所得数额3万元以上,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传播他人作品数量500部以上,传播他人作品数量被点击数5万次以上,注册会员1000人以上构成犯罪。超出前述标准5倍以上的构成情节特别严重;该案中,查明的情节远远高于该标准。并且许某等人具有一定反侦察经验,还设有维权邮箱,如果有著作权人或者代理人通过邮件形式向其表示异议,许某等会立刻将侵权文章删除,但是对其他未表示过异议的侵权行为照旧进行。不仅如此,该案信息庞杂,工作量巨大,因为一方面需要对那些复制的文字作品是否均是侵犯著作权的作品进行甄别,另一方面还要注意这些侵权作品是否重复计算,点击量、会员人数是否有修改可能,违法所得数量计算是否合理等都需要大量的时间梳理……凡此种种,给审查起诉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但是为了办好这个案件,以充分的事实证据指控犯罪,高新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花费了大量精力对全案事实、证据、量刑情节等进行了全面审查,对涉案的具体情节进行综合考量,其间通过退查要求侦查机关对部分事实进行核实、补证。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许某也提出了很多技术抗辩的理由,为此,办案检察官认真了解采集器、采集箱、避风港原则等相关知识,并针对性引导侦查机关搜集证据,防止因对技术问题准备不足可能出现的被动。与此同时,还及时要求公安机关查封冻结许某账户上的违法所得数百万元,防止转移资产、保存证据。建议许某等对被害单位进行赔偿,尽力弥补被害单位损失。
在1月22日的庭审中,办案检察官刘刚作为公诉人,以充分扎实的证据对被告人许某、王某侵犯著作权犯罪进行了指控。
被告人许某、王某认罪悔罪,对自己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违法犯罪痛悔不已。在被告人最后陈述中,许某通过远程视频,诚恳地向受到侵害的W公司等有关公司、著作人道歉,表示“对不起”,并对另一被告人王某以及自己的父母、妻子表示了深深的歉意。
案件审理后将择期宣判。黄骊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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