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驾驶机动车在禁停路段停车,让后座上的乘客开门下车,结果与后方同向行驶过来的电动车相撞,致电动车驾驶员死亡。日前,经庐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庐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方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2018年10月31日傍晚,方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乘客沿北一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人民影城”附近时停靠到路边,让后座乘客下车。当后座乘客打开右后侧车门准备下车时,后方同向行驶的电动车因躲避不及撞上打开的车门,致电动车驾驶员摔倒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方某驾驶机动车在禁止停车的路段停车,且停车时车身右后边缘距离道路边缘超过0.5米,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
(吴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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