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30岁刚出头的李某在合肥经营化妆品生意,无医师资格的情况下,为他人进行隆鼻美容,结果手术出了意外,导致顾客右眼失明。11月23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大学毕业后,在合肥的宿州路太阳城经营化妆品生意,并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为他人注射玻尿酸等医疗美容。2017年3月8日晚上,被害人小雨(化名)经人介绍到李某处接受隆鼻美容。李某使用注射器将玻尿酸注射到其鼻根部,在注射过程中,李某因操作不当,致小雨右眼视网膜中央动脉阻塞。小雨发现自己右眼看不见后,告知李某,李某立即停止注射玻尿酸。在为小雨注射了溶解玻尿酸的药物无效果后,李某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小雨至医院治疗。到医院后,李某感觉事情严重,逃离现场。后小雨在上海接受治疗期间,李某及其家人至上海陪同治疗,并支付相应医药费用。
经鉴定,小雨因鼻根部注射玻璃尿酸导致右眼失明,属八级伤残。
李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其近亲属与小雨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小雨36.8万元,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庭审中,李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宽处罚。一审判决后,李某未上诉,判决遂生效。 (王鹏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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