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92万余元,原被告律师在法庭上展开辩论;被告三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未到庭应诉
核心提示:8岁男童和父亲骑车在公园锻炼时不幸溺亡,痛失爱子的夫妇俩生活在深深的悲痛之中……近日,夫妇俩一纸诉状将该不幸事件的涉事方三家单位告上法庭。12月4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原被告代理律师在法庭上展开了辩论。
影响:痛失独子,夫妻俩成天以泪洗面
今年7月19日,在合肥滨湖新区塘西河公园,八岁男童小凯(化名)骑童车经过公园一座过水桥时,落入水中不幸身亡。7月23日,小凯的父亲陆先生告诉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自己和妻子是晚婚,只有小凯一个孩子。陆先生说,当时他下水拖着儿子游到岸边,但岸边光溜溜的,没有地方能爬上岸,导致最后悲剧的发生(详见新安晚报今年7月24日报道)。这件事发生后,陆先生和妻子孟女士“整天以泪洗面”,一直到现在,夫妻俩还没有从悲痛中解脱出来,陆先生则以“灭顶之灾”来形容自己和妻子的遭遇。
陆先生本来就有哮喘病,痛失爱子后哮喘病情更加加重。“我们等于说是走投无路……事情发生后,我们夫妇俩互相支撑着,总想转移一下注意力,可是,在家里随便看到什么总是能想起孩子,想起他的短短8年留给我们的欢乐,我们就心如刀绞,不止一次在家里抱头痛哭。”昨日,52岁的陆先生告诉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
进展:痛定思痛,父母亲起诉三家单位
痛定思痛,陆先生夫妇称,为了不让类似悲剧重演,也为了给爱子的溺亡讨个说法,他们一纸诉状将三家责任单位告上法庭。这三家责任单位分别是: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一,下称印象滨湖公司);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二);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被告三)。陆先生和孟女士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丧葬费、抢救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原告为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餐饮费、住宿费和务工损失以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929384.3元。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昨日上午9点,该案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文峰以及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丁守娟作为陆先生和孟女士的法律援助律师,免费为陆先生和孟女士代理此案。原告代理律师当庭陈述事实与理由如下,7月19日,原告带孩子小凯在被告一合肥印象滨湖公司管理的塘西河公园骑车锻炼,在经过公园里的一处园桥时,由于园桥未设护栏,导致小凯落入河中,原告陆先生随即跳入河中救人并顺利托起孩子。但由于桥下水较深(2米多),河岸是光滑的水泥墙体,且岸顶离水面垂直距离有一米多高,原告在托起孩子后无从上岸。随后,原告逐渐体力不支无法托住孩子,二人开始下沉,在路人的帮助下,原告被救上岸,而孩子却未能被及时救出。待孩子被随后赶到的水上公安打捞上岸时已经死亡。
原告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和生命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一作为塘西河公园这一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理应按照相关规定,有义务做好安全保障:塘西河公园上述园桥、护栏以及水体的设计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关于《公园设计规范》的国家标准,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而被告一合肥印象滨湖公司作为公园的管理者,没有设置任何防护措施和警示标识,存在管理瑕疵。被告二、被告三作为公园的投资者和建设者,未能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设公园园桥、护栏以及水体,也存在相应的过错。原告认为,小凯落水溺亡与公园的上述不当设计以及被告一的管理过错有直接因果关系,三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庭审:双方就是否担责和担责多少辩论
昨天的庭审历时两个小时,被告代理律师则就公园管理方和投资方对小凯溺亡是否应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和原告律师展开了辩论。
被告一合肥印象滨湖公司的辩护律师认为:合肥印象滨湖公司作为公园的管理方,平时只负责公园日常的保洁维护,他们对于原告之子的溺亡没有过错,现场也有警示标识,已经尽到相关管理责任了,不应该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而被告一合肥印象滨湖公司和被告二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辩护律师都认为:陆先生作为小凯的父亲,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任由未年满12周岁的孩子骑车上路,并未尽到监管职责,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本案是侵权责任纠纷,本案中谁有过错?监护人有主要过错!”被告二律师说。
被告二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辩护律师还认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既不是建设单位,也不是管理单位,塘西河公园的管理权、运营权都应由被告一负责。
在昨天的庭审中,原告方律师向被告一代理律师发问:在公园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被告一接手公园的管理权后,是否进行了隐患排查并采取安全措施?是否向主管部门反映隐患?是否对附近居民过桥时存在的隐患风险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置警示标识?被告一的代理律师表示,“我们的管理维护主要集中在日常绿化管养和卫生保洁方面,其他不在我们的管理范围之内。”此语一出,引起法庭旁听群众的议论。
在庭审中,被告代理律师希望法庭驳回原告的诉求,而原告方代理人王文峰律师认为,为惩治被告的违法责任,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希望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之子的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注意到,作为被告人之一的“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被告三)”昨天并无人员到庭应诉。
上午11点多,审判长宣布休庭,此案并未当庭宣判。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赵明玉许佳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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