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因持A2驾照在实习期驾驶他人车辆出车祸,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肇事车辆的车主将驾驶员告上法庭。11月19日,记者从寿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新桥法庭审结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判决双方分担责任,驾驶员赔偿车辆实际维修费用44500元。
2015年3月4日,吴某经人介绍到台某兄妹处从事货车驾驶员工作。谁知4月20日,吴某第一次驾驶台某名下的货车上路时就出了车祸,与另一货车相撞,吴某自己也在事故中受了重伤,两车受损。台某系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车主,挂靠合肥某物流有限公司经营。事故后,台某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发现吴某所持有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2,该驾驶证副页记录:增驾A2,实习期至2015年9月9日,属于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的免责条款而拒赔。
吴某因在事故中受伤严重,经过两次住院治疗,花费将近20万元,并被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八级。吴某起诉合肥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工伤保险,获得了法院支持,但是款项尚没有执行到位。台某在事故后支付了两车近10万元的维修费用,并垫付给吴某10万元救治费用,但是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遭拒。台某认为是吴某故意隐瞒了驾驶证情况,导致自己损失,于是将吴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全部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受雇从事货车运输工作,与台某形成雇佣关系,应承担安全从事雇佣生产活动的义务。根据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庐阳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据此分析,吴某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台某作为雇主,在雇佣时没有审核其驾照,未尽到正常监督管理职责,并想通过雇员吴某的履职行为获得利益,也就应当在一定程度上承担因后者过错造成的风险。台某要求吴某赔偿其驾驶车辆维修费用的诉请具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结合双方的过错责任及考虑到吴某因该事故受伤严重,被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八级,遵循责、权、利相一致原则,酌定台某因该事故维修涉案车辆支付89000元费用,双方分担,由吴某承担44500元,由台某自行承担44500元。台某代物流公司垫付的医疗费等10万元系其代为履行给付义务,故台某要求返还该10万元垫付款,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合上诉理由,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吴某赔偿台某涉案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维修费44500元,并且驳回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芳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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