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杨某系合肥市庐阳区一小区住户。2011年4月起,为少交电费,杨某私自找人改装住处电表,使电量计量变少。2016年8月,合肥供电公司工作人员在检查该小区用电情况时发现杨某的窃电行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测算,5年多时间,杨某共窃电15951.6千瓦时,价值人民币9017.4元。
庐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电力,价值人民币9017.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案发后,其退赔了赃款,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71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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