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利用知名企业、知名商标的美誉度,在企业名称注册登记上“打擦边球”“傍名牌”,成为一些企业不劳而获走“捷径”的惯用手段。面对法院变更企业名称的判决,部分企业依然拒不主动向工商机关申请更名。
11月7日,记者从合肥中院获悉,日前,该院在合肥市工商局的协助下,将一家侵权企业的名称强制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安徽省强制变更企业名称的第一例。
位于山东省临沂市的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史丹利农业集团”),发现远在安徽合肥,注册了一家名为史丹利种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史丹利种子公司”)的企业。因行业相近,易使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史丹利农业集团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史丹利种子公司诉至合肥中院。2017年10月,合肥中院判令史丹利种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史丹利”字样的企业名称,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史丹利”文字,并赔偿史丹利农业集团各项损失15万元。史丹利种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8年3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史丹利种子公司始终未到工商部门变更企业名称。2018年8月7日,史丹利农业集团向合肥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合肥中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然而,被执行人却多次通过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方法,要求法院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的限高措施。强制更名成为法院唯一能够采取的执行措施,由于企业名称登记是依申请的行为,被执行人不主动申请改名的情况下,法院主动强制更名措施,在整个安徽尚无成功案例。一时间,执行陷入僵局。
关键时刻,在合肥市委、市政府主导下建立的执行联动综合治理大格局发挥了重要作用。合肥中院主动上门与合肥市工商局对接,提出强制变更史丹利种子公司名称的设想,并共同研究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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