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近日,合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印发了《合肥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营业性演出市场秩序,促进全市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办法》明确,各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非营业性演出活动管理负主要责任。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到演出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文化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县(市)区(开发区)文化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审批后,应将决定文书等相关材料抄送至市级文化主管部门、市及辖区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大型演出在演出前15天内抄送,其他类型演出在演出前3天内抄送。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在演出前组织所有参与演出的个体演员学习有关规定,所有参与演出的个体演员应当签署《从事营业性演出承诺书》。
《办法》指出,各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及时了解掌握本辖区内非营业性演出动态和节目内容,各公共文化场馆、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承接非营业性演出活动前,应加强对活动主办方的宣传、教育和内容把关。
各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建立重要文艺事项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和同级宣传部门上报有关演出信息。同时,要及时发现、制止不良演出活动。各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市场巡查,依法对涉及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据了解,该《办法》是全省唯一一个加强营业性演出管理的市直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全国范围内,仅有四川、黑龙江等省文化厅出台过类似文件。晨报记者 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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