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鸣)9月12日,记者从合肥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新闻通气会上获悉,《合肥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根据该《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将全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时间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间一致。
《办法》规定,参保居民因患重大疾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一个保险年度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保障。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筹资标准、统一支付范围、统一待遇水平、统一招标承办、统一服务管理、统一信息平台。大病保险基金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拨方式筹集,2018年筹资标准为60元/人。
《办法》明确,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万元。其中,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为0.5万元。一个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分段按比例报销:5万元(含)以下的为60%,5万元至10万元(含)的为70%,10万元至20万元(含)的为75%,20万元以上的为85%;医疗救助对象分段支付比例分别为65%、75%、80%、90%。参保人员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可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后申请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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