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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红酒竟有两个“生产日期” 买家诉至法院要求十倍赔偿

来源:合肥晚报 2018-09-12 01:08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买家诉至法院要求十倍赔偿

售价二百多元一瓶的红酒,竟有两个“生产日期”,到底哪个才是真实的?合肥的李先生为此将涉事超市告上法院,要求对方承担十倍赔偿责任。近日,蜀山法院开庭审理这起纠纷。

2017年11月22日,李先生在合肥某超市购买了5瓶法国“丰特莱精选干红葡萄酒”,每瓶售价265元,超市开具了购物发票。随后,李先生发现,他购买的红酒竟标注了两个不同的生产日期,其中,位于封装瓶口处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11月5日,中文标签上的生产日期却为2015年11月11日。

李先生认为,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此外,李先生对该红酒是否真是进口食品也表示质疑,“一个合格的进口食品应具有中文标签备案凭证,而这款酒,有两个完全不同的生产日期,它是如何通过报检的?”

因索赔协商未果,李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超市退还原告购物款1325元,并十倍赔偿13250元。

庭审中,被告超市称,涉案红酒产品完全符合相关标准,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合格。封装瓶口处的“L20151105”是该产品的生产批次,并非生产日期,原告故意将批次中的“L”去除,其动机是迷惑他人,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要求生产者、经营者承担“退一赔十”责任的前提是相关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本案中,对涉案食品检验检疫部门出具了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原告未举证证明涉案食品存有安全隐患,故原告主张商品价款十倍的赔偿,不予支持。被告销售的干红葡萄酒,其对生产日期的标注,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消费者的知情权,应承担与之相适应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325元,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超市退还李先生货款1325元,李先生退回超市红酒5瓶,全部或部分不能退还的,则按购买价每瓶单价265元的标准折抵应退货款。 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李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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