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9月7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告。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10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对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的管理职责,强化大气环境目标管理,改善合肥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生态补偿资金”)是指依据各县(市)区、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情况用于生态补偿的资金。生态补偿资金实行市、县(市、区、开发区)分级筹集。
第三条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县(市)区、开发区细颗粒物(PM2.5)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季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PM2.5和PM10的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75%和25%。
第四条大气污染物考核数据采用合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供的各县(市)区、开发区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每月通过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统一发布。
第五条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生态补偿资金额度,年底统一结算。
第六条PM10、PM2.5浓度较去年同期不降反升且未达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开发区,需向市级缴纳生态补偿资金,缴纳的补偿资金纳入市级生态补偿资金,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辖区。
第七条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按如下公式对各县(市)区、开发区进行考核并计算生态补偿资金:
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补偿资金额度=[(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浓度-本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75%+(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浓度-本考核季度PM10平均浓度)×25%]×生态补偿资金系数×季度修正系数。
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国控站点的生态补偿资金系数取10万元/(微克/立方米),省、市控站点的生态补偿资金系数取5万元/(微克/立方米)。
季度修正系数为一季度100%、二季度60%、三季度60%、四季度120%。
第八条补偿资金年终结算时,对年度目标未完成,且PM2.5平均浓度下降幅度高于目标下降幅度50%的县(市)区、开发区,按50%进行补偿;对年度目标未完成,且PM2.5平均浓度下降幅度低于目标下降幅度50%(含50%)的县(市)区、开发区,不予补偿。
第九条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超过6微克/立方米的县(市)区、开发区,在生态补偿资金额度外,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条年度空气质量连续两年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县(市)区、开发区,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不再另行下达生态补偿考核额度。
第十一条 市环保局每季度计算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补偿资金金额,并会同市财政局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通过年终结算、直接收缴或支付等方式,对生态补偿资金进行结算。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获得的生态补偿资金,统筹用于所辖区域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开发区应制定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方案,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方案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市环保局按季公布各市空气质量状况及生态补偿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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