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星级记者胡明兵
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经厚珍为了证明这个问题,绞尽脑汁,也被这个问题困扰至夜不能寐。
今年47岁的经厚珍是合肥市包河区常青街道人,2015年8月21日与前夫协议离婚,所有共同财产也进行过分割手续。她一人带着儿子平静地生活了近两年后,安宁的日子被打破。
她告诉记者,2017年,前夫一些朋友或者同事,陆陆续续来到家中要钱,他们手里拿着前夫写的借条,共有170多万元,借款日期都在他和前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她对这些债务一无所知,毫不知情,借条上也没有她的签名,也没有用于她家里生活所用。她一直打工自己挣钱养活自己,并供儿子上学。她不明白,在借钱时,这些人不告知她,而要钱时却来找她。
债主采取各种手段,在经厚珍家门口墙壁、门上喷红字,堵锁眼,写恐吓信,发威胁信息等,还有债主到她家呆着不肯离开,后来,债主们将她作为被告起诉至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7年6月15日,她陆续收到合肥市包河区法院送达的传票,有5人起诉她为第二被告,前夫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查封了她唯一的住房。2017年11月,包河区法院对5人的起诉进行了判决,判决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经厚珍承担连带责任。经厚珍认为,他和前夫关系恶化且分居多年,前夫张某对外举债,她不可能知情,如果将该笔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她,明显存在不公平。她认为,应该综合本案的特殊性及借贷款的走向,她本人是否享受该借款所带来的利益等综合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原告应该举证证明该笔借款与她本人形成合意,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经厚珍说,很不巧的是,她的案件发生在2018年1月18日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尚未颁布。目前,经厚珍已经申请再审,徐日成律师认为,2018年1月18日开始实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新规定出来之前,只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债权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可认定为共同债务,必须要债务人举证证明不是共同债务。新规定出来之后,由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权债务不仅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且还必须要举证证明夫妻双方都知情(签字或者事后追认),或者是该债务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或者远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必须要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经营。如果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则不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除非是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指出,已经终审的案件,甄别时应当严格把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津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标准。比如,对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端背负巨额债务的案件等,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再审案件改判引用法律条文时,尽可能引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等法律。
现在,经厚珍正等待着再审申请的结果,她相信,法律会给她一个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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