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近日,合肥市经开区重点局一工作人员因犯受贿罪,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依法判刑。
刘某某原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建设管理局工作人员。2009年至2018年,被告人刘某某在合肥经开区公用事业服务公司、合肥海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肥经开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3.3万元。
指控刘某某受贿的事实多达10起,其中,时间最早的一起发生在2009年。当时,个体施工商崔某、王某甲从某公司承包了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道路维修工程,2009年6月,二人为感谢甲方业主代表刘某某在工程施工、工程决算、验收、资金拨付等方面给予的帮助和关照,送给其一1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后又按刘某某要求将该10万元取出,存入刘某某母亲的银行卡中供刘某某个人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合肥经开区公用事业服务公司、合肥海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肥经开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73.3万元,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全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胡雨婷 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李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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