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合肥市民肖大妈到银行办业务,不料,因地面湿滑,她刚进营业厅,就摔了一大跤,造成腰骶部外伤、椎体骨折等,但银行只愿意承担部分责任。肖大妈将银行告上了法院,法院审理后,判银行对肖大妈的损害结果负全责,除已垫付的18138.2元外,仍需要支付52319.24元。
据了解,2015年12月5日上午,肖大妈到合肥一银行办理业务,银行清洁工在银行大厅做清洁时,未及时将地板上的洗涤剂清理干净,肖大妈刚走进银行,踩到了清洁区,摔倒受伤了。
一审法院认定,银行清洁人员未尽职责,未将清洁剂及时清除,存在过错,银行对肖大妈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经计算,肖大妈各项损失共计70457.44元,银行员工此前已垫付医疗费18138.2元。综上,判决银行赔偿肖大妈各项损失合计52319.24元。
银行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银行认为,银行在入口处已放置警示牌,提示过往人员小心地滑,已尽到了提醒顾客注意地面湿滑的安全保障义务。肖大妈作为一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外办事负有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综合考量,银行应承担不超过50%的赔偿责任。
合肥市中院审理后认为,银行清洁工在地板上撒过洗涤剂后,并未提醒过往人员注意安全,以至于肖大妈进入后滑倒受伤,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肖大妈以正常行走的方式进入银行营业大厅时,无法提前注意到营业大厅存在湿滑现象,因此,其本身并不存在过错,银行要求肖大妈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无事实依据,银行应对肖大妈的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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