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计委(原省卫生厅)医政医管处原副处长阮浩犯受贿罪,二审获刑十年
去年8月,省卫计委(原省卫生厅)医政医管处原副处长阮浩受贿案在合肥市中院一审宣判。阮浩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百万元。一审宣判后,阮浩不服,提出上诉。日前,省高院公布此案二审判决书。判决书显示,阮浩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九十万元。
副处长一审获刑十年半
合肥市中院一审判决认定,2009年至2015年,被告人阮浩利用担任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省卫生厅)医政医管处副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或索取陈某1、吴某1、卓某、吴某2、刘某1、杨某2等人人民币527万元、美元2万元,其中索贿83万元。
法院认定,阮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或索取他人527万元、美元2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阮浩在三笔受贿犯罪中,共索贿83万元,应当从重处罚;阮浩有坦白情节,且属如实供述同种较重罪行的情形,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另涉案部分赃款已被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以犯受贿罪判处阮浩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百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阮浩上诉时,称自己的行为应构成自首。另外,他向司法机关举报常某诈骗吴某3数十万元及葛某等人充当办医中介,非法占有他人给予的好处费,应属立功,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改判。阮浩辩护人也提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阮浩具有索贿行为,即使索贿成立,索贿数额也不到受贿总额的六分之一,不应认定全案具有索贿这一从重处罚情节等。
二审判决不认定“索贿”
记者从省高院公布的判决书上看到,法院共认定阮浩15笔受贿事实。其受贿后,均为请托人在医院设置审批、升格年检或安排工作岗位等方面提供了帮助。其中,单一个请托人合肥某妇产医院法定代表人陈某1就先后7次在阮浩的办公室,送上175万元,每次25万元。所托事情是为其管理的各地市妇产医院的设置或升格等审批事项提供帮助。
阮浩供称,他在原省卫生厅任副处长及调研员期间,主要工作职责有一项是分管全省医疗机构及医疗人员的执业管理,具体为全省二级以上(含二级)专科、三级综合民营医院的设置、升格、评审及管理等工作。他受贿的钱款未退还行贿人,也未上交纪检监察部门,与行贿人之间也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合伙经营关系。他还和常某曾在一起商量,如果有人想找他办理医院设置审批或升格审批事项时,由他介绍常某给他们认识,让他们与常某联系,由常某出面,向他们收取“手续费”后,二人均分。
针对阮浩是否具有索贿情节,经查,阮浩归案后,始终没有供述其有索贿行为,并否认其与常某有过事先商议行为。阮浩、常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仅能证实阮浩与常某商议,由阮浩将常某引荐给请托人,由常某以帮助办事为由收取费用,但对阮浩是否知晓常某向请托人索取贿赂及索贿数额等方面不能互相印证。此外,对常某的判决中,也未认定常某有索贿行为。因此,省高院认定,阮浩具有索贿情节证据不足。
省高院审理后认为,阮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收受请托人人民币527万、美元2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但一审法院认定阮浩具有索贿情节的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予以纠正。阮浩归案后,有坦白情节,但不构成自首,检举线索或系对自己犯罪行为的辩解,或尚未查证属实,也不具有立功表现。综上,判决阮浩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九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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