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大家来说,“江中猴姑饼干”是个耳熟能详的名字,前段时间其来到合肥,将合肥一家便利店和宿州一家食品厂起诉至法院,认为两被告生产或销售与其商标近似的产品,构成侵权,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本报曾报道)。近日,记者从合肥高新区法院获悉,此案一审有了结果。
安徽省一厂家和商店产销“猴菇”惹官司
此案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江中食疗公司)诉称,经调查发现,合肥荷叶地街道一便利店销售由安徽省尚品萱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尚品萱公司)生产的“猴菇酥”产品,“该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猴菇\’、‘猴菇酥\’文字,该标识与该公司的‘猴姑\’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以为是该公司的产品。”江中食疗公司认为,尚品萱公司故意使用与“猴姑”相近似的文字标识,已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据此,江中食疗公司将这家便利店和尚品萱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猴姑”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便利店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尚品萱公司承担补充连带赔偿责任;尚品萱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
厂家称“猴菇”是食材 何来侵权?
该便利店辩称,生产厂家手续齐全合法,其是合法进货,不知侵权,其作为经销商,只是代销产品。另外,涉案产品包装上的字体与正品存在区别,不会产生混淆。
尚品萱公司辩称,其生产的桃酥系列产品包装上使用的“猴菇‘,是一种食材,也是一种药材,与江中食疗公司注册商标“猴姑”文字不同,意义不同,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另外,尚品萱公司认为,公司生产的猴菇系列桃酥食品上的“猴菇”字体是设计师根据汉字“猴菇”设计,与涉案产品包装上图片、样式、颜色、大小均有显著区别。因此,他们没有侵权。
■说法 突出使用“猴菇”厂家赔偿10万
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江中食疗公司生产的“猴姑”饼干在全国享有较大知名度,尚品萱公司在使用“猴菇”字样时,与标注的其他字样相比,字体大且突出,且未完整使用“猴头菇”这一普通描述性词汇,因此,尚品萱公司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的“猴菇”与“猴姑”商标构成近似,侵犯了商标专用权。
而便利店销售“猴菇酥”是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但是便利店作为零售商,其进出货手续相对简易是客观事实,便利店作为销售商对涉案商品的来源已完成举证责任,主观上没有销售侵权产品的故意,因此,无需对江中食疗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决,便利店、尚品萱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尚品萱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李楠卫梅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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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合肥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