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近日,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印发《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提示》,明确了几种情况可减免收取登记费。 提示要求,如果不能到场办理,卖房时需委托他人办理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受委托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这些情况不动产登记费可以减免收取。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登记费免收;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件收费;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登记费免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登记费免收;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登记费免收;因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以及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登记费减半收取;因登记机构错误,申请更正登记的,登记费免收。晨报记者 余佼佼 新闻推荐 新站高新区餐饮业油烟专项清理整治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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