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合肥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于本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施行的《细则》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2018年修订版,并结合合肥市实际修订完成的,共15条。《细则》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右手举拳,领颂誓词,其他宣誓人跟颂誓词。
《细则》按照符合上位法的要求,将宪法宣誓誓词部分内容修改为“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并将“监察委员会”的国家工作人员纳入到宪法宣誓范围,市监察委主任、副主任、委员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方面,《细则》明确要求宣誓人员应当“着正装”,并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记者 赵俊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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