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殷骁 李浩
生活节奏快 宠物成密友
● “我和老伴退休以后没事,跟在‘乐乐\’后面转,它成了个‘老来伴\’。 ”
——黄山市民杨大爷
● “生活节奏快、工作压力大,饲养宠物能缓解人们的紧张感,释放工作和生活的压力。 ”
——黄山学院艺术学院教师蔡力
6月18日傍晚,黄山市屯溪区栢景雅居小区内,几条宠物狗在小区广场上嬉戏,狗主人们一边看着爱犬撒欢,一边在一旁聊天。 67岁的杨大爷养狗有5年多,金毛“乐乐”为他的退休生活添了几分乐趣。 “儿子在北京工作,我和老伴退休以后没事,跟在‘乐乐\’后面转,它成了个‘老来伴\’。 ”他说。
据该小区所在的昱西街道黎阳街社区副主任詹春晖估算,社区约有200多户居民养狗,占总住户约六分之一。 随着生活水平提高,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饲养宠物。
合肥市民小晗,端午小长假没有出远门,就守着爱犬“福克斯”宅在家里。平时下了班,她和“福克斯”形影不离。小晗看书、追剧,“福克斯”就在一旁乖乖趴着;傍晚遛狗,成了小晗为数不多的锻炼方式;有心事不方便对别人坦露,她就向“福克斯”倾诉。“‘福克斯\’很通人性,有些事情跟它说一说,心里就好受一些。”小晗说,爱犬是她的知心朋友。
像小晗这样的年轻人为数不少。工作繁忙,回家后关上房门,邻里间也很少走动,宠物就成为了陪伴的密友。
“生活节奏快、工作压力大,饲养宠物能缓解人们的紧张感,释放工作和生活压力。 ”黄山学院艺术学院教师蔡力认为,宠物还可以成为年轻人之间的 “黏合剂”,大家通过交流饲养心得、一起遛狗、帮忙代管等,有助于增进友情。
主人不称职 宠物变隐患
● “有的人遛狗不拴绳,还有养大型犬的,这些都是伤人隐患。 ”
——马鞍山市民苏先生
● “狗主人需自觉管束好爱犬,对宠物、对自身、对他人负起应尽责任。 ”
——安医大基础医学院生理学教研室教师张乐莎
“太吵了,一只狗叫,其他跟着叫,大半夜也不得安宁!”家住黄山市屯溪区长干西路一小区的居民汪先生,这几天睡眠质量都很差,邻居家养的土狗每到晚上就狂吠,令他不堪其扰。这条狗吃喝拉撒都在阳台上,主人疏于管理,阳台气味刺鼻,汪先生卧室的窗户根本就不能开。走在小区里,还要提防踩到狗粪。“我就没见过有狗主人主动清理粪便的,他们遛狗就是放任自流。 ”他无奈地告诉记者。
在一些地方,饲养的宠物狗不光扰民,还带来安全隐患。 6月20日上午,记者在合肥市九狮桥社区某小区看到,多只宠物狗在小区道路和绿化带上肆意穿行,主人没有给它们拴上牵引绳。几条狗碰面相互厮打。在小区保安彭师傅的印象里,狗主人不拴绳造成的纠纷几乎每天都有。回忆起前几天的一件事,彭师傅仍愤愤不平:“一个小伙子被狗咬了,鲜血直流。狗主人见状,居然一副无所谓的样子。 ”
“有的人遛狗不拴绳,还有养大型犬的,这些都是伤人隐患。 ”马鞍山市民苏先生说,一到暑假,他就告诫上幼儿园的儿子,随家人外出时一定不能乱跑,以免被狗袭击。记者从马鞍山市疾病防控中心了解到,仅端午节当天,该中心就收治被狗咬伤的患者59人。今年,该市已有5000多人被狗咬伤。
九狮桥社区党委书记王燕表示,辖区居民、物业公司经常反映养狗带来的问题和纠纷,但社区没有执法权,只能对矛盾双方进行宣传、劝导,有的狗主人还会斥责他们“多管闲事”。
主人不自觉、社区没法管,让“狗患”成麻烦。据省卫计委通报,去年安徽省因狂犬病致死26人。安医大基础医学院生理学教研室教师张乐莎表示,虽然狂犬病是疫苗可预防的病毒性疾病,但目前还没有有效的治疗手段,人患狂犬病后的病死率接近100%。张乐莎建议,狗主人需自觉管束好爱犬,对宠物、对自身、对他人负起应尽责任。
制度需完善 监管待跟进
● “通过立法统一制定处罚标准及尺度,对犬类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作更加明确的规定,使执法部门有法可依,加大对违规养犬等行为的威慑力。”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汪其春
● “目前一些管理、规范养犬的规定已难以适应现在的城市发展格局,需要修订和细化。 ”
——合肥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二大队大队长罗松涛
6月21日中午,家住合肥琥珀山庄的李女士带着家养的泰迪犬“大宝”出门。李女士可谓“全副武装”:给爱犬套着牵引绳,随身还带着塑料袋以便及时清理粪便。她从未因养狗与邻里产生纠纷,遛狗时会错开大家出门活动的高峰期。“那么多狗伤人事件,主人失职是主要原因。”李女士认为。
除了提高自觉意识,制度保障也要跟上。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汪其春表示,1988年,安徽省曾颁布《安徽省犬类管理办法》,对犬类饲养、准养证办理以及管理部门权责等都有规定,但该《办法》多年来一直未修订,许多条款已不符合现状。比如,《办法》规定公安、农牧、卫生等部门在养犬管理上都负有责任,但各部门监管责任界限不够清晰,难以形成合力。 《办法》还规定,养狗需持有准养证,但由于缺少强制性,又加上办理流程较为繁琐,许多养狗者不愿办理。为此,省内多地分别制定了一些规范犬类饲养管理的规定,但在要求、处罚标准、尺度等方面尚不统一。
“处理因犬类造成的纠纷,最主要的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宠物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时,宠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法律责任,但现实生活中这类恶性事件占比较小,更多的犬类伤人纠纷还是以双方协商赔偿的方式来处理。这两种处理方式都是事后的权利救济,不能起到社会风险防范的效果。 ”汪律师建议,通过立法统一制定处罚标准及尺度,对犬类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作更加明确的规定,使执法部门有法可依,加大对违规养犬等行为的威慑力。
“《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05年,一些规定已难以适应现在的城市发展格局,需要修订和细化。 ”合肥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二大队大队长罗松涛表示,养犬引发的纠纷消耗了大量宝贵的警力,让基层派出所人少事多的矛盾更加突出。同时,捕捉、捕杀犬只是一项技术要求较高的工作,公安机关没有建立专业捕捉队伍。合肥市尚未建成犬类收容场所,在捕捉犬只后,又面临着如何妥善处置的难题。
目前,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已将《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的修改纳入立法计划。该市公安部门将加强同城管、畜牧、卫生、工商等部门的合作,形成政府牵头、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并提请相关部门建立专门犬类收容场所,便于对收容犬只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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