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关系约定不明,施工人能否直接要求发包方、承包方支付工程款?
日前,铜陵中院审结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驳回了实际施工人唐某要求发包方和承包方直接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原判。根据法院判决,与唐某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合肥某园林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唐某工程款138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铜陵某置业公司系某小区三期景观绿化工程的发包方,杭州某市政公司系该工程的承建单位。2014年7月,合肥某园林公司与唐某签订了一份《绿化工程施工承包协议》,约定将该小区三期景观绿化工程分包给唐某施工。合同签订后,唐某组织人员进行施工。施工结束后,合肥某园林公司认可唐某依照合同约定,应当收取工程款138万余元。因拿不到工程款,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合肥某园林公司、杭州某市政公司、铜陵某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款138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庭审中,发包方的置业公司认为,他们仅与作为承包方的杭州某市政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且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了对市政公司的相关付款义务,与唐某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无需对唐某承担付款责任。
唐某和合肥某园林公司均认为涉案的景观绿化工程是承包方杭州某市政公司转包给合肥某园林公司,合肥某园林公司再分包给唐某的,却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合肥某园林公司与杭州某市政公司之间存在明确的合同关系。而杭州某市政公司认为该工程系他们自行施工并购买苗木,与合肥某园林公司之间无任何关系。
在这起纠纷中,铜陵某置业公司是发包人,杭州某市政公司为承包人,唐某是实际施工人。唐某不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但已按园林公司的要求完成该小区三期景观绿化工程且工程已结算,有权要求支付工程款。但在唐某和合肥某园林公司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合肥某园林公司和杭州市政公司存在合同关系的前提下,唐某的工程款该谁来支付?
案经一审法院审理,法院判决:合肥某园林公司应支付唐某工程款138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若有证据证明合肥某园林公司与杭州某市政公司之间存在明确的合同关系,可另行处理。唐某不服,上诉中院。经审理,铜陵中院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唐某上诉。
·黄冬松·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根据该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
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实际施工人利益和农民工合法权益作出的特殊规定。通俗地说就是实际施工者可直接向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但本案的关键在于,没有证据证明承包人杭州某市政公司与分包人合肥某园林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明确的合同关系及存在何种合同关系,杭州某市政公司与合肥某园林公司之间是转包、还是分包,无法判断,依法唐某的工程款只能由合肥某园林公司支付。
在此也提醒大家,在生产、生活中,需要签订协议的,务必认真、严谨地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切勿因为过于信任、马虎大意或者碍于情面而不签合同或协议,否则将会给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带来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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