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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停运电梯上摔伤商场该不该赔钱?

来源:安徽商报 2018-06-04 10:18   https://www.yybnet.net/

焦点:

顾客在商场一停运手扶电梯上不慎摔伤,商场应不应承担责任?

本报讯(记者 张剑/文 欧恺/图)去年11月18日,市民张梅(化名)和女儿在合肥市世纪金源购物中心购物时,不慎从一手扶电梯上摔倒,导致多处受伤。事发后,这对母女将购物中心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而购物中心则表示,当时电梯处于停运状态,所以此事责任不在商场。近日,包河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70多岁的张梅诉称,她和女儿到世纪金源购物中心一入口准备乘自动扶梯下行时,刚踏上扶梯,电梯突发故障,两人随即从扶梯上被狠狠摔下。经诊断,她右肋骨骨折,鼻骨骨折,鼻部及嘴部内外等有伤口,缝合多针,住院8天。

张梅女儿左脸及左眼肿胀充血,嘴边及嘴唇分别有锯齿状伤口,缝合多针。母女两人认为电梯存在故障,因此,起诉至包河区法院,要求购物中心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此事,合肥市世纪金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辩称,涉案电扶梯在事发时处在检测合格期内,而且事发前及当天,该电扶梯一直处于停运(未通电)状态,张梅母女受伤并不是该电扶梯突发故障所致,其主张电梯突发故障不是事实。另外,该购物中心认为,停止运行的扶梯上已贴有温馨提示及安全警示标语,他们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说法

没做好安全保障 商场担责四成

法院查明,事故发生时,涉案电扶梯属于停运状态,下行入口处没有张贴停运维修提示,上行处贴有温馨提示。法院认为,张梅母女应对自身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通过相关视频录像显示,电动扶梯于当日处于停运状态,尽管下行入口处未张贴警示标志等,但张梅母女应尽到注意义务,避免在停运电梯上行走,且商场设置了垂直升降电梯和步行楼梯可供顾客选择使用。张梅母女自我防范不够导致摔伤,具有较大过错。

合肥市世纪金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作为管理者,虽然张贴了部分警示标志,但对已经停运的电扶梯未放置禁止使用设施及在电梯上、下行处张贴充分的警示标志,也未安排现场管理人员,没有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确定由购物中心承担40%的赔偿责任,母女自行承担60%的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合肥市世纪金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赔偿张梅6000余元,赔偿其女儿3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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