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人通过中介在合肥买房,交了定金后才发现自己没有购房资格,最终导致违约并损失定金。买房人认为中介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责任,于是把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合肥市中院对这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纠纷:因无购房资格导致定金受损
2016年10月16日,曹先生与义和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义和房产”)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当日,在义和房产的居间介绍下,曹先生与卖房人叶某某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房屋转让价款为77.5万元。合同签订后,曹先生向叶某某支付定金3万元。
可是,在办理过户时,因曹先生未能提交“在合肥市区范围内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社会保险证明”,根据2016年10月2日《合肥市关于进一步促进合肥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曹先生无购房资格,最终导致《存量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而被法院依法解除。曹先生要求叶某某返还3万元定金的诉讼请求也被依法驳回,并判令其承担案件受理费325元。
曹先生认为,义和房产作为专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有偿的居间服务,却未能忠实居间,导致他蒙受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随后,曹先生一纸诉状将中介公司告上法院。
判决:房产中介应充分履行审查义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义和房产应全面掌握房屋买卖政策和专业知识,将购房人是否具备购房资格作为重要审查事项,并以此作为提供订约信息的依据。
本案中,义和房产未对曹先生的购房资格尽到审慎注意和审查义务,导致买房人损失定金3万元和支付诉讼费325元。义和房产在庭审中辩称其在签约前已经明确告知限购政策的内容,是曹先生误以为自身缴纳的是合肥市区社保而向被告提供了错误信息,但曹先生对此予以否认,义和房地产公司亦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认定,义和房地产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有重大瑕疵,应对曹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曹先生作为具备认知能力及社会经验的购房人,未对新近出台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限购政策进行深入了解而贸然订立合同,也有一定责任。判决义和房地产公司赔偿曹先生经济损失2万元,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为279元,由义和房地产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判决后,义和房产表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义和房地产公司仅凭告知行为不能说明其已充分履行了审慎注意和审查义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正言 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李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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