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5日16时许,家住合肥瑶海区的6旬女子李梅(化名)带着孙子,从扶疏路人行道上正常行走至扶疏路与公园路交口附近时,突然路边的一指示牌(内容为芦岭路)被风吹倒,她的腿被该指路牌砸中骨折,留下伤残。她认为,合肥市重点局和路港公司作为铜陵路高架项目延伸工程管理方和施工人,设置指示牌放置在人行道上,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对此事负责。因此将两家单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和残疾赔偿金等。近日,瑶海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对此,路港公司辩称,其公司承建的铜陵路高架涉及的道路指示牌的制作及其数量、尺寸及摆放位置需要上报交通部门批准,批准后按照指示制作,道路指示牌中均有“铜陵路封闭施工”的字样,位置是在进入施工现场方向的右侧或者是右拐方向,他们的道路指示牌没有李梅诉称的芦岭路指示牌,该牌子上没有“铜陵路封闭施工”字样,因此,指路牌不是该公司所有。路港公司称,李梅所称的事发地距离施工现场200米以上,不属于其公司的施工范围。重点局辩称,李梅所说的指示牌不是重点工程局设置,重点局对此不知情。
[说法]
一审判施工单位赔偿23万余元
瑶海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路港公司广告结算单明细的相关内容,可以证明该公司因铜陵路高架工程制作过相关指示牌,同时根据李梅提供的合肥市铜陵路高架相关工程交通导改设施平面布置图打印件的相关内容可以证明,路港公司在李梅受伤的事故现场附近设置有交通导改设施的标牌,在没有证据证明有其他单位曾在附近设置过相关指示牌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可以推定指示牌应是由路港公司放置。至于重点局,法院认为其并无过错。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路港公司赔偿李梅各项损失23万余元。 记者张剑
市民在路上走着走着,一指路牌倒塌将其砸伤致残,两单位均辩称自己无责,此事应由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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