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利用盗来的公交车内安全锤,砸碎他人车窗偷取财物。日前,经蜀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2017年9月初,方某某乘坐一公交车时,趁驾驶员不备,将配置在公交车内的一把安全锤(经鉴定价值31元)盗走。同年9月19日,方某某来到市内某路段,用盗来的安全锤将被害人王某汽车的副驾驶侧车窗玻璃砸碎,盗走车内手提包。用同样的手段,在一个月的时间里,方某某又作案两次,共盗得财物价值4600多元。 (刘瑶 黄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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