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高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高新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犯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3个月、缓刑1年并处一定罚金。
被告人刘某是某车队聘用的驾驶员,从事寿县三觉到合肥客运班线的旅客运输工作。2017年10月1日8时30分许,刘某驾驶一辆大型客车从合肥新亚汽车站出发,先后在合肥市潜山路与清溪路交口、长江西路与西二环路交口以及长江西路大众4S店附近停车载人,行驶至合肥市长江西路与蜀峰路交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该车额定车载人数29人,实际车载人数47人,超员18人,超员62%,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2月2日,高新区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公诉人在法庭上发表公诉意见指出:被告人刘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
通过此案办理,检察官提醒: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客车驾驶员搭客超载50%以上,便构成危险驾驶罪。希望众多驾驶人员以此为戒,自觉遵守有关法律规定,注意安全,切勿超载超速,否则不仅会受到法律惩处,还由此断送掉自己的驾驶生涯。周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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