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欠薪后逃匿或不配合调查?可以按照劳动者单方提供的工资数额等证据认定拖欠工资事实;恶意规避、抗拒送达?今后可通过电子方式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有经济能力支付劳动报酬但恶意拖欠?以后,这条路也走不通了。
昨日,江淮晨报、江淮网记者获悉,合肥市人社局联合市中院、检察院、公安局、政府法制办制定印发了《关于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共27条,主要规定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案件衔接中的移送、协作、监督和联席会议等制度,有效解决了案件查处移送过程中的重点疑难、法律适用争议问题,进一步保障劳动者取得合法收益的权利。
特殊情况下单方证据认定欠薪事实也有效
据介绍,实践中,欠薪后常有行为人逃匿或拒不配合调查,监察执法人员难以取得欠薪有效证据,导致案件不能得到及时移送。此次《意见》明确规定,人社部门在无法调取行为人有关工资支付的相关证据材料时,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拖欠工资事实。
今后可通过电子方式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
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的发展及电子产品广泛使用,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积极探索信息化条件下的电子送达方式。《意见》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人社部门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电话等方式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这样可防止行为人恶意规避、抗拒送达,提高送达效率。并且,对按上述方式送达执法文书的过程、证据留存等做了详细规定。
明确行为人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实践中,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人有经济能力支付劳动报酬而怠于支付,或者以“亏损”为由不支付劳动报酬,甚至出现将应支付的劳动报酬款项挪作他用,导致欠薪事件的发生。《意见》对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作了列举式规定,特别是在执法过程中出现较多的两种情形视同有能力支付,一是发包单位已按合同约定将款项全部支付给承包人,视同承包人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二是行为人挪用应当用于支付劳动报酬的款项或者不能证明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的款项已支付劳动者的。这样可有效防止恶意拖欠行为。
另外,《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认定标准的规定》关于“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涉嫌犯罪立案标准,在移送案件过程中,对该规定的“三个月”有不同的理解。一种意见认为,“三个月”应为行为人拖欠劳动报酬的时间为三个月;另一种意见认为,“三个月”应为累计拖欠三个月的工资数额。
结合法律规范的立法本意和办案实践,《意见》也明确规定“三个月”为拒不支付累计三个月的劳动报酬。晨报记者琚园园
通讯员许凌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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