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小作坊监管工作,根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结合合肥市实际,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合肥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2018年版)。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修改定稿后,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于2018年3月15日正式公布实施。
《目录》的制定本着保障安全、方便群众、尊重传统、引导食品产业健康发展的原则,经过风险评估论证,明确了合肥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
该《目录》是今后合肥市食品小作坊监管的重要依据。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该目录明令禁止品种的,将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严肃查处。
政策解读
一、编制依据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和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的食品目录,向社会公布,并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进行调整。禁止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食品目录应当向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制定《禁止目录》的必要性
加工食品种类繁多,其中一些食品类别和食品品种食品安全风险相对大。但食品小作坊生产条件简单,质量控制能力较弱,违法成本相对较低,难以保障这些较高风险食品的质量安全。明确禁止小作坊生产这些高风险食品,可有效降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三、编制原则
(一)应尊重传统,方便群众,符合地方食品产业实际。在风险相对可控的情况下,不宜盲目扩大禁止品种。
(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已明确禁止的全部列入。
(三)未列入《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禁止目录的品种,如合肥市小作坊可能生产的,根据风险评估情况确定是否禁止;如合肥市小作坊不生产的,暂时不予以考虑,以后修订时根据需要经评估后决定是否列入。
(四)除考虑食品加工工艺要求、消费人群等风险因素外,鉴于食品小作坊掺杂使假违法成本相对较低,对于易出现使用劣质原料、掺杂使假的品种也应重点防控。
(五)为避免歧义,食品品种类别、明细统一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16年第23号)执行。
四、合肥市增加禁止品种的说明
(一)根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对小作坊的定义,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合肥市扩大禁止的食品品种大部分对生产场所、设备及质量管理的要求较高,由于食品小作坊生产条件较为简陋,食品安全控制能力较差,原料进货查验不到位,食品添加剂使用不规范,容易出现使用违法原料(如废弃食用油脂、动物下脚料、工业酒精等),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生产过程交叉污染,产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等问题,应禁止小作坊生产来保障食品安全。
(二)采购食用油进行分装、调和,使用食用酒精生产配制酒类,采购蜂产品进行加工,虽然工艺并不复杂,但均不属于传统食品生产工艺,允许小作坊生产,掺杂使假风险大,且这些产品掺杂使假不易被消费者鉴别,使用工业酒精生产各类配制酒甚至有致命危害。
(三)传统的酱卤肉、烤肉小作坊生产工艺与餐饮服务环节加工方式相同,产品保质期短,不需要使用防腐剂。此类产品,如使用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作为防腐剂,用量控制不当会导致食物中毒,风险巨大。为减少小作坊生产热加工类熟肉制品的风险,合肥市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部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规定》(2012年第10号公告),禁止此类小作坊使用亚硝酸盐。
(四)白酒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产品,不允许新办白酒生产企业。且白酒产品存在使用工业酒精的巨大风险。《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7〕189号)规定白酒小作坊不得在登记备案的行政区域以外销售。本着尊重传统、控制风险的原则,合肥市允许固态法发酵白酒小作坊生产,但限制其产品只能在自家实体店进行销售,不允许通过网络或者其他经销商进行销售。
(五)食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制售食品不适用本目录,按食品经营相关规定执行。
五、《禁止目录》如何调整?
为保证《禁止目录》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日常监管等情况,在食品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对禁止食品小作坊加工的食品目录适时调整。同时,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小作坊通过升级改造,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提高合肥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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