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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民办教育收费将逐步放开

来源:江淮晨报 2018-03-12 07:57   https://www.yybnet.net/

晨报讯近日,合肥市物价局发布《关于推进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市场化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合肥市将对民办教育收费进行分类管理,开展放开民办教育收费试点,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放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同时,要求各民办学校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知内容将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

合肥市改革民办教育定价形式,其中,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全部放开,由学校自主定价;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实行分类收费政策。

放开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包括职业高中、普通中专、技工学校)学费、住宿费,由学校自主定价。放开民办国际中小学学费、住宿费,由学校自主定价,在发布当年招生简章前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试点民办普通中小学学费、住宿费实行自主定价,由学校根据教育培养成本、住宿成本、办学特色、办学条件、办学水平、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以及学校发展需求等因素自主制定,在发布当年招生简章前报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一经备案,两年之内不得调整收费标准。

简化暂未列入试点的民办普通中小学收费定价程序,逐步引导学校适应市场化进程。

新办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试行价格,试行期二年。民办学校申请提高收费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政府定价程序组织实施。同时探索制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

《通知》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稳定性,收费周期,公示制度,代收费、服务型收费及退费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将建立自主定价学校清单制度,对外公布,并动态调整。对民办教育机构进行信用评估、记录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民办学校依法进行价格干预。

学校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外加收其他费用。调整收费政策时,收费公示要及时更新。对学校学费、住宿费要求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学历教育学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学生入学时的学费标准一经确定,在读期间不得提高。

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晨报记者余佼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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