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9日发布《关于推进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市场化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试点放开民办教育收费,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放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通知于今年9月1日开始执行,有效期3年。
民办学校收费试点由学校定价
根据通知,合肥市将放开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由学校自主定价。
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实行分类收费政策:放开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包括职业高中、普通中专、技工学校)学费、住宿费,由学校自主定价;放开民办国际中小学学费、住宿费,由学校自主定价,在发布当年招生简章前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试点民办普通中小学学费、住宿费实行自主定价,由学校根据教育培养成本、住宿成本、办学特色、办学条件、办学水平、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以及学校发展需求等因素自主制定,在发布当年招生简章前报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一经备案,两年之内不得调整收费标准;简化暂未列入试点的民办普通中小学收费定价程序,逐步引导学校适应市场化进程。
新办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试行价格,试行期二年。由学校根据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所在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办学条件和质量、参考周边同类价格水平,兼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审核后执行。试行期满后,继续执行原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试行期社会反映意见等情况确定。
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
放开并不是一放了之,通知对民办教育收费行为做出详细规范,要求民办学校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退)费办法、奖助(减免)政策等,通过公示栏、公示墙、校园网等方式长期向学生、家长及社会公示,同时在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书中注明。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外加收其他费用。调整收费政策时,收费公示要及时更新。
通知要求合肥民办学校保持收费标准的相对稳定。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学历教育学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学生入学时的学费标准一经确定,在读期间不得提高。
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退学转学按学习住宿时间退还费用
通知明确,民办学校学生因故退学、转学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住宿时间,退还学生部分学费和住宿费。具体退费办法由民办学校制定并对外公示后执行。
民办学校未制定并对外公示退费办法的,按以下规定执行:按学期收费的,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学生退转学时间每达到1个月的,退还1个月学费、住宿费,不足1个月的不计退费,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按其他方式收费的,学生退转学时间每达到总学习期1/5的,退还1/5学费、住宿费,不足总学习期1/5的不计退费。
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邱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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