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合肥市工商局获悉,自2018 年1 月起,该局在全市开展了为期2 个月的店堂告示类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并最新公布了10 条典型“霸王条款"。
据介绍,该局此次重点整治全市商场、超市、餐馆、酒店、影楼、洗染店、美容美发、旅游景点、健身场馆等经营场所的店堂告示(含商业广告、通知、声明、须知、说明、凭证、单据等)中含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同格式条款。通过各级工商市场监管机关检查发现和向社会公开征集,共收集整理了140 余条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经过梳理筛选,合肥市工商局从中选择了10 条具有代表性的店堂告示类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点评,并将点评意见向社会公布(见文后)。
对经营者涉嫌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行政约谈、行政建议等方式指导督促经营者进行整改,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经营者,将依法进行处理。
华传玺 记者 胡霞利
10条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
1. 名烟、名酒属特殊商品,离柜台后恕不退换。(易见于商场、超市、专营店等经营场所)
2. 寄存处有“如有遗失概不赔偿"。(易见于商场、超市、娱乐、旅游景点等经营场所)
3. 特价商品不退不换。(易见于商场、超市、会展等经营场所)
4. 逾30 天未能取片者,本店不负保管责任。(易见于婚纱、写真影楼、照相馆等经营场所)
5. 本店谢绝自带酒水,否则按××收取服务费。(易见于餐馆、酒楼等经营场所)
6. 禁止外带食品。(易见于影院、娱乐等经营场所)
7. 未寄存财物被盗,责任自负。(易见于宾馆、酒店等经营场所)
8. 本消费储值卡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易见于美容美发、洗染、健身等经营场所)
9. 会员卡一经售出,因非本会所原因造成的退会和会员违法约定,本会所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其已支付费用不予退回,并无需作出任何赔偿。(易见于各类会所等经营场所)
10. 请顾客在本单开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来本店提取衣物,逾期本店有权自行处理。(易见于洗染等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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