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一男子去超市购物,在经过散装米柜台附近时,脚底一滑重重摔倒在地,导致腿部骨折,最终落下伤残。男子事后得知,导致自己滑倒的是散落在地面的一些米粒,为了讨一个说法,男子将超市起诉至法院。近日,合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事发]男子被米粒滑倒摔伤致残
2016年4月的一天,吴先生在合肥清溪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下简称大润发公司)经营场所购物时,走至散装米柜台附近时,因地上有散落大米而摔倒,伤得不轻。大润发公司将吴先生送至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等。治疗一个多月后,吴先生出院。经安徽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吴先生伤势构成十级伤残。
吴先生认为,因为超市散装米柜台附近无任何警示标志,也无专门人员看管,散落米粒导致他摔伤,因此大润发公司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将大润发公司起诉至蜀山区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
[一审]超市与顾客各担五成责
蜀山区法院一审认为,大润发公司作为超市的经营管理者,负有保障顾客安全的义务,应当排除隐患,确保消费者的安全。对超市散装米柜台附近散落大米引发的风险,大润发公司应能预见,但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对吴先生摔倒致伤承担侵权责任。
但从常识推断,散装米柜台附近地面的大米,极有可能是其他消费者在选购时无意间散落,大润发公司对这类风险难以做到万全的防范。吴先生在超市内购物时,应对所处的周围环境有足够认识,对自身安全也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他自身也存在过错。
法院综合考量确定,大润发公司对吴先生摔伤所受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据此,一审判决,大润发公司赔偿吴先生7.4万余元。
[判决]二审判超市赔偿7.7万元
吴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大润发公司承担50%责任过轻,大润发公司作为经营管理者,有义务保障顾客人身安全,不仅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提醒注意可能发生的危险,还应在顾客集中区域配备人员及时进行必要的保洁和指导,该公司应当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而他本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大润发公司则表示,他们在散装大米柜台有专人管理,不存在过失,只愿意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合肥市中院二审认为,一审确定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应予以维持,在赔偿金额上稍作调整。近日,二审最终判大润发公司赔偿吴先生7.7万余元。
说法 未尽到充分安保义务 超市要承担责任
对于此案,合肥市中院二审认为,当发生安全隐患时,大润发公司应及时予以排除,但大润发公司未能及时预见和排除隐患,也未设置安全警示,而吴先生在超市内购物,应对其所处的周围环境有足够认识,自身也存在过错。 吴梦君张剑
本期焦点
顾客到超市购物,不慎被散落的大米滑倒摔伤致残,超市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应该承担多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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