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的杨女士(化名)前往一家口腔医院种植牙,选择使用全瓷牙冠,然而,在治疗安装牙冠后,杨女士发现三颗牙都装错了,用的是合金牙,而且装牙冠时采取的是“永久性粘固”。两种牙价格有差距,重新安装牙冠治疗也会浪费精力和财力。因双方协商无果,最终杨女士一纸诉状将该口腔医院诉至法院。近日,庐阳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患者:“全瓷牙”变成“生物合金牙”
去年4月,杨女士因牙齿缺失到合肥某口腔医院门诊部就诊。杨女士说,她签了种植牙合同,其中右上颚共需做三颗人工牙冠,牙冠材质选择为生物合金,价格为每颗1000元,三颗共计3000元,连同其他材料服务费等共计15583元。
之后,杨女士听说使用合金牙冠会影响核磁共振检查,为了长远考虑,杨女士于2016年11月30日补交6210元,将原合同中三颗生物合金牙冠更改为三颗全瓷牙冠。每颗全瓷牙冠3000元,三颗共计9000元,杨女士实际上共计支付21793元。术后,杨女士发现装的并不是全瓷牙冠。为了讨一个说法,杨女士向庐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口腔医院赔偿她三颗全瓷牙冠三倍价值共27000元;退还预交的9000元全瓷牙冠费用;赔偿因二次重装牙冠所需后续治疗基本费用14000元;赔偿拆除费300元。
医院:工作有失误但没有欺诈行为
涉事的口腔医院表示,此事医院确实存在工作上的失误,是合同违约行为。“双方在签订种植牙知情同意书、就诊咨询记录单中初步约定了牙冠材质为生物合金,在第一份就诊咨询记录单中,记载的六项治疗方案中也只约定安装生物合金牙冠,变更为全瓷牙冠是后期增加的,没有独立进行约定,从而导致工作人员失误。”口腔医院称,杨女士于2017年3月16日牙冠安装完毕,工作人员于3月18日上午即电话通知她牙冠安装材质错误,并要求杨女士进行更换。“我们主观上对杨女士没有欺诈的故意,客观上也不存在欺诈行为,仅属于违约行为。”
庭审:三倍赔偿不适用于医疗服务
庐阳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应当尽到足够的勤勉和高度的谨慎义务,在为杨女士实施手术之前,双方已经约定将牙冠材质变更为全瓷牙冠,杨女士按约补交了相关费用,口腔医院也在杨女士的就诊咨询记录单上记载了变更内容,口腔医院认可其对杨女士安装的牙冠材质存在错误,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杨女士主张的三倍价值赔偿,法院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医疗服务不属于生活消费,因此,杨女士主张三倍价值的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据此,庐阳区法院一审判决,口腔医院退还杨女士牙冠费用9000元;赔偿杨女士重装牙冠的后续治疗费14000元、拆除费300元。
王鹏 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李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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