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缓解住房供需矛盾,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建立健全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8月28日,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的通知(下简《方案》),确定第一批13个试点城市,包括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合肥、厦门、郑州、武汉、广州、佛山、肇庆和成都。
根据《方案》内容,完善试点项目审批程序,并要求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开发运营,也可以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集体租赁住房。兼顾政府、农民集体、企业和个人利益,理清权利义务关系,平衡项目收益与征地成本关系。完善合同履约监管机制,土地所有权人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履行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
在租赁住房的监管上,《方案》显示,探索租赁住房监测监管机制,集体租赁住房出租,不得以租代售,承租的集体租赁住房,不得转租。此外,包括建立租金形成、监测、指导、监督机制,防止租金异常波动等都有相应规定,以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在保障承租人权利方面,承租人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依法申领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有条件的城市,进一步建立健全对非本地户籍承租人的社会保障机制。
(据《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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