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多岁的男子许明(化名),家住合肥市新站区磨店社区漕坊居委会。 2015年11月17日,他不幸跌落一施工现场的水坑溺亡。事发后,其父母诉至法庭,要求辖区居委会及承包土地的农业公司赔偿。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2012年春季,漕坊居委会将其辖区内一些土地,出租给安徽某某蔬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下称农业公司)。农业公司将承包地内的洼地进行挖掘,形成了水坑。
2015年11月17日,住在附近的许明冒雨前往附近一修路现场查看,在路过该水坑边时,不慎跌落水坑溺亡。许明父母称,因农业公司在承包地取土挖掘形成水坑,而且周围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围栏,最终导致儿子身亡。因此,农业公司应对此事负责,辖区居委会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为此,许明父母要求二者给予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2万余元。居委会辩称,事发的水塘是农业公司施工挖掘形成的,居委会并未挖掘。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该水坑未设置警示标志或围栏,存在安全隐患。居委会未督促农业公司设置警示标志,也未对农业公司挖掘的行为予以制止。农业公司在承包地内将无法蓄水的洼地加深至五六米,制造了行人落水的危险,且未设置明显标志或采取安全措施,对许明的溺亡有过错,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许明应对雨天在水坑边行走可能存在的危险有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所以应承担部分责任,法院确定许明自行承担20%。而居委会将涉案水坑所在土地出租给农业公司,对承租人超出农业生产的土地使用行为既未制止,也未督促设置警示标志牌,应对许明溺水死亡的事故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近日,法院据此判决,农业公司给付赔偿款25万余元,居委会给付赔偿款10万余元。 何丽君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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