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并于2016年12月19日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被告在婚恋网站相识并在现实生活中交往。交往初期,被告通过向原告出具借条方式进行借款,该行为应为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就此主张不当得利,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对原告通过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向被告支付款项的行为,原告陈述在双方交往过程中被告一开始以店面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之后以要和原告结婚为由向原告要钱并且说店面转让了就给原告,该陈述也与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吻合。基于原告与被告交往的实际情况,无论是被告主动索取还是原告主动支付,原告向被告支付其他款项的目的是为了和被告结婚,原告虽然陈述被告在收取款项时明确偿还,定性范围应当是民间借贷或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原告以不当得利主张被告返还所支付的款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后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在发生恋爱关系期间产生的经济往来,原告以不当得利主张被告返还款项,该主张不符合不当得利,当事人一方无法律上的依据获得利益的构成要件。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原告关于一审法院程序违法的主张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杨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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