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钱进 记者陶伟)日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代替考试案。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武某犯代替考试罪,并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据悉,赵某因多次参加全国卫生专业初级药学(师)资格考试没有通过,便向武某提出让其替考。之后,赵某用武某的照片报名参加了2017年度全国卫生技术资格考试,并制作了假的“临时身份证”。2017年5月20日上午,武某持上述证件参加考试后,被监考人员发现,并移交公安机关,赵某于次日投案。
瑶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被告人武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公诉机关指控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两名被告人不宜区分主从犯,应根据各自的犯罪事实与情节予以处罚。被告人赵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武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武某、赵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武某犯代替考试罪,并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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