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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盟”幕后老板受审曾潜逃至中缅边境 四年后投案自首

来源:安徽商报 2017-07-19 11:11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曾潜逃至中缅边境 四年后投案自首

经济名家“站台”,栖身豪华写字楼,每月定期到账的高收益……从2011年11月到2012年7月,这家名叫中国商业联盟(下称中国商盟)的公司在合肥共骗取120余人600多万元,只返利151万余元(本报2014年3月26日曾作重点报道)。昨日上午,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的重要案犯汪某进行了公开审判。

[案件回顾]非法吸储600多万元

汪某,男,45岁,2011年,他与王某(已判刑)商定在合肥发展所谓“中国商盟”项目,具体由汪某负责,王某投资150万元作为合肥市级代理商,同时聘用黄某(已判刑)为宣传活动的讲师,并任命为中国商盟副总裁。

随后,黄某与汪某派遣的人员多次在合肥市某大酒店组织召开招商宣传会议公开宣传、推介“中国商盟”项目,宣称只要投资1.3万元成为联盟商家,在店内悬挂一台“中国商盟”提供的广告机,每月即可获取广告费收入至少200元,期限为10年,或者投资26万元成为区域代理商,即可在10年内每月获取所代理区域的消费积分提成、广告费分红等稳定、丰厚的收益。先期,他们以江苏某投资公司(汪某在南京注册的公司)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加盟协议,并通过王某经营的超市POS机刷卡收取加盟费。

据了解,至案发,汪某等人已返还被害人分红返利共计151万余元,实际骗取被害人资金共计460万余元。

[庭审焦点]吸收公众存款or集资诈骗?

“我对指控的罪名有意见。 ”庭审一开始,汪某向法庭说道。

公诉机关认为,汪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方法,借用加盟、代理商业广告的经营形式,通过公开宣传,许诺给予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骗取公众资金计460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汪某对于吸收公众存款罪当庭认罪,却并不认可集资诈骗罪名。他辩称没有将吸纳的代理费据为己有,而是用来公司经营:有100多万元用于办公房屋的租赁使用,员工工资发放50多万,办公设备用去了20多万,安装广告屏用去了80多万,市场开发费用有20多万,用于给黄某、王某的提成和其他费用还有130多万元等等,总共花费600多万元。

为何回收投资协议、凭证?

据悉,汪某有两个名字、两个户籍。对此他的解释是,之前的姓名身份因为税务问题上了“黑名单”,所以才“改换门庭”。

此外另一个疑点,汪某为何最后收取投资者的加盟协议和收款凭证。其回答,当时资金已经断链,此举是准备善后,收回投资者相关凭证。后来通过朋友找到一家上海公司,他们有意向合作,准备由他们接手项目。但善后工作最后并没有成功。

据汪某在法庭承认,由于资金链断等问题,无法进行下一步的分红返利,于是选择了逃避,潜逃至中缅边境。直到时隔四年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投案。

当天庭审一共进行了两个多小时,鉴于案情复杂,法庭当天并没有宣判。 蜀研 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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