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加油站加油,一定要在熄火后打开油箱,要在加油工加完油盖上油箱盖后才能发动车子离开。然而,在合肥市某加油站内,一名司机因疏忽大意,在加油枪还在油箱内就发动车子离开,油枪遭拉拽弹出后砸中了旁边的加油工,导致加油工重伤,最终落下伤残。这名司机因为自己的不小心付出了惨重的代价,近日,一审法院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对其作出判决。
没等加完油开走车 加油工被砸倒
宫某(化名)是合肥一家银行的职工,2013年8月的一天早晨,他驾车来到合肥市一家加油站加油。为他加油的是该加油站的加油工方某(化名)。
宫某停下车让方某加400元97号汽油,在加油过程中他递给方某400元并要求方某为他开发票,方某到加油站服务窗口开具发票后,递给坐在驾驶室的宫某。宫某拿到发票后,没有通过后视镜观察加油的情况,便点火发动轿车。然而,这一个疏忽大意,导致了悲剧发生。
因加油未完成,插在油箱内的油枪被拉拽弹开,重重地砸在方某的脸部,致方某左眼受伤。“我招手示意其停下,但因加油管被拉直,加油枪从加油口脱离回弹砸到我左眼。”方某事后回忆称。
而司机宫某表示,他当时以为加完油了,就直接点火启动开车离开,没有注意到油枪还插在油箱上,他刚开出几米就听到嘈杂声,便立即停车,下车后看到自己车子油箱盖未关,帮他加油的方某倒在地上,意识到方某可能是被油枪砸到,他将对方送往医院救治。
司机被公诉 该不该担刑责成焦点
方某这一下被砸得不轻,左眼受了重伤,多次前往医院进行治疗。
经安徽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方某因外伤所致遗留的后遗症评定为工伤七级伤残。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方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
公安机关决定对宫某过失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宫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接受调查。
检方指控,应该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宫某刑事责任。
为此,宫某的辩护人认为,宫某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是属于意外事件。宫某驾车驶离加油站时,虽因疏忽大意未注意到加油枪未拔,但油枪未拔致加油工受伤并不是宫某作为消费者“应当预见”的后果,宫某不具备与之相适应的预见能力和预见义务,宫某主观上无过失。
辩护人称,即使认为宫某主观上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因加油站内的道路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也应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宫某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刑事犯罪 司机一审获刑一年半
据了解,事发后宫某支付了方某赔偿款20万元。
蜀山区法院审理认为,主观上,宫某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加油站这一特殊环境之下,无论是作为驾驶员还是接受加油服务的人员,宫某都具有检查加油是否完毕、油枪是否拔出、是否符合点火启动条件等安全注意义务,宫某应认识到,若未尽上述安全注意义务,会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宫某疏忽大意,主观上有过错。因此,本案不是意外事件。
另外,法院认为,虽然在加油站这一特殊“道路”上发生事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也应作为交通事故处理,但本案中导致方某重伤的原因并非是宫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直接驾驶车辆的行为,而是宫某未尽检查油枪是否拔出、加油是否完毕的义务,宫某在未履行这一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即点火发动、驾驶车辆前行,发生了油枪弹出而致方某重伤的结果,因此本案不宜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致人重伤。
法院认为,宫某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构成要件。据此,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宫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记者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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