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胡玲
案情简介
马某与夏某于2007年1月22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08年2月17日婚生女马某某出生,婚后初期夫妻双方感情尚好,后因马某不能安稳工作,长期赌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16年1月11日到合肥市庐阳区民政局达成离婚协议并领取离婚证,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问题均达成一致意见并签字确认,双方婚姻关系解除。2016年12月23日,马某向法院起诉,并提交了一份认定马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判决书,要求确认其与夏某在民政部门签订的离婚协议无效。
庭审中被告夏某答辩称,原告马某在2016年1月11日签订离婚协议时除了喜欢赌博,并无精神方面的问题,后因马某反悔,要求重新签订协议并希望房屋归他所有,但夏某未同意,再后来马某就去医院说自己精神有问题,并由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书,证明其为无民事行为人,故夏某对于马某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对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亦不予认可,称马某是为了躲避外欠的赌债和重新分割房产才做出来的,且鉴定意见书的出具在签署离婚协议之后,不能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马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调解,且马某及其母亲没有地方居住,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房屋归马某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马某偿还,另马某需补偿夏某购房款30万元。
法官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因此,当事人可依据上述理由分析在分割财产时是否存在欺诈和胁迫行为。在离婚后未满一年的,因反悔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法院受理有法律依据。离婚后超过一年的,不能再就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反悔。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署的协议,应视为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后又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事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当事人行事应当依据的标准,当事人就某一项达成的协议,如果不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况,应当遵照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官提醒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诉讼离婚,一种是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是双方当事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下协商一致达成的,符合法律规定且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其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一经双方合意,没有正当理由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都不可擅自变更。
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要写明确,不允许一方代为子女免除另一方的支付抚育费义务,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也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住房分配、离婚一方给生活困难的另一方的经济帮助等内容都要写明白。不允许对离婚附加期限条件和约定离婚不离家,使离婚行为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的状态,且所有约定都必须合法。
王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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